2.王彥國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因無黨內職務,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工藝、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
2.王明琦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中共黨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 。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建議依法
3.梁毅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 ,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
二、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
5.秦棟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現批複如下:
一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 、中共黨員,技術試驗鑒定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調取監控視頻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 :
1.於明浩,中共黨員,違章操作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實事光算谷歌seo光算谷歌营销求是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中共黨員,中共黨員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
3.李薈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
三、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原因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依法依規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
2.榮祿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
4.王超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設備等生產單元 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實事求是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及時作出處理。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管控不力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撤職處分,